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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旅游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以“零负团费”的规制为基点

论旅游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以“零负团费”的规制为基点

Theory of legal protection for the rights of tourists—from "Zero negative membership fee "regulaon

作     者:赵竟妍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叶世清

授予年度:201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零负团费” 《旅游法》 旅游者 旅游经营者 

摘      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消费观念的改变,人们在满足了基本的生活需求后,开始寻求更高层次的消费——旅游消费。我国旅游市场的发展潜力巨大,各地催生出数量众多、规模不等的旅行社,结果旅游市场供过于求,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为了招揽和抢夺游客资源,一些旅游经营者开始实施新的经营模式——“零负团费。表面上看,“零负团费经营模式是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发生的“自愿的市场交易行为,旅游者享受到了“免费的午餐,但是,旅游经营者在提供旅游服务时大多存在虚假宣传旅游信息、诱骗或者强迫旅游者购物、导游擅自更改旅游行程等情形,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面对旅行社打出的虚假旅游广告和复杂多样的旅游经营模式,旅游者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时基本上只剩下憧憬行程的快乐和美好而根本想不到旅游可能带来的烦恼、无助甚至伤害。本文试图循着“零负团费经营模式从“理所当然到被法律否定这一演变过程,分析《旅游法》规制“零负团费的得失,提出完善我国旅游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议。 本文从三个方面对旅游者权益的法律保护进行分析。 第一部分论述了旅游者权益保护问题的缘起。通过对“零负团费模式下,旅行社、导游、景区购物点对旅游者权益侵害的表现方式及旅游者在旅游市场中弱势地位的分析,提出旅游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强调旅游者作为消费者,地位具有特殊性,有必要对其权益保护作出专门的、倾斜性的规定。 第二部分分析了“零负团费模式的法律规制现状。该部分从《旅游法》对旅游者权益的明确,旅游经营者行为的法律规制和旅游主管部门职能要求及其旅游者权益受侵的救济途径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分析,肯定了《旅游法》对“零负团费经营模式规制的优越性,同时也指出由于旅游市场不断变化及《旅游法》的综合性等因素的制约,现行法律对旅游者精神权益保护、旅游合同的法律规制、导游权益保护等方面尚存在欠缺,旅游者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第三部分论述了旅游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首先,完善以《旅游法》为基础的旅游法律体系。在《旅游法》的基础上,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在细化相关行业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对旅游经营主体的行为规范提出建议。其次,结合国外关于旅游者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经验,对我国旅游者精神损害赔偿现状进行分析,论述在我国建立旅游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再次,转变政府职能,把保护旅游者权益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出发点和归宿;协调旅游相关部门职能,贯彻《旅游法》规定的各项措施,通过依法治旅,达到推动旅游业健康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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