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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

论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

作     者:周艳琴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蔡军

授予年度:201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行为 醉酒驾驶 追逐竞驶 

摘      要: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全国各地因危险驾驶被判刑的案例已经出现多起。这不但引起学界及媒体热议,而且不同司法机关对此也发表了不同看法。因此,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危险驾驶罪,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鉴于此,本文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了详细探讨。 全文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及其行为类型,着重阐述了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及性质。对于危险驾驶罪的性质这一问题,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危险驾驶是行为犯;而有的学者则认为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还有的学者认为危险驾驶罪既是行为犯又是危险犯。鉴于犯罪的性质在司法认定中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对危险驾驶罪的性质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为以下三部分内容的探讨做好了充分铺垫。 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醉驾是否一律入刑这一问题,在对待醉驾入刑这一问题上,公、检、法三机关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理解上的分歧直接导致了司法适用的不统一。所以,如何正确理解醉驾的法律规定就成了关键性的问题。而要正确理解醉酒驾驶犯罪就必须准确把握其情节犯的特征,虽然醉酒驾驶的法律规定无“情节字样,但其仍然属于情节犯,其情节就是“醉酒。酒后驾驶只是一般的交通违法,而醉驾则是严重的酒后驾驶行为,属于严重交通违法犯罪化,这种一般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立法衔接关系表明,刑法总则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的规定不再适用于醉酒驾驶行为。此外,醉酒驾驶属于抽象危险犯,而抽象危险的判断全凭行为,即只要达到“醉酒程度并驾驶机动车的就证明存在抽象危险,就足以构成犯罪,其中的危险大小只能影响量刑,不能影响定罪。由于该问题在社会上争议较多,反响较大,所以本文对该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得出了醉驾应一律入刑的结论。同时,本文还对醉驾入刑的解释权、法院对醉驾案件的裁量权及对危险驾驶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进行了辨析。 第三部分主要从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着手,同时结合《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通过分析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阐述了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本罪与交通肇事罪、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公检法的观点应达成一致这一问题——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醉驾的法律规定,公、检、法三机关的观点如何协调直接关系到醉驾案件能否得到正确处理。此外还对简化司法处理程序、完善司法权运作过程的监督机制进行了探讨。 本文正是基于《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背景,并结合相关罪名,对危险驾驶罪的本质、“醉驾是否一律入刑等问题作了较为详细地论述;同时对于本罪中的“情节恶劣、“道路、“醉酒及其它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也做了进一步的探讨,以保证“危险驾驶罪的准确司法适用。危险驾驶罪作为一个刚出台不久的新罪名,怎样在现有的刑事立法框架下正确适用,解决眼下的司法困境,对于指导司法实践来说意义相当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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