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信用证欺诈防范法律制度研究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成先平
授予年度:2015年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摘 要:信用证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一直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它的迅捷性与安全性使得其在国际支付手段中一直占据优势地位。信用证得天独厚的优势根源于它的独立性。而独立性也是信用证欺诈产生的根源。目前信用证欺诈的种类主要包括受益人实施的欺诈,开证申请人实施的欺诈,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共谋实施的欺诈及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共谋实施的欺诈等。而且信用证欺诈越来越具有国际性和复杂性。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发展至今成为了最新的版本UCP600,但还不能完全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信用证欺诈。除了UCP600这个国际惯例,各国信用证法律制度也参差不齐,但是最为突出的要数英美法系的美国和大陆法系的德国。美国是信用证发展最成熟的国家。作为世界上首要的贸易强国,美国创立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作为信用证欺诈防范最重要的理论对世界各国法律有重要的影响。另外,其主要的信用证欺诈的救济途径禁令制度也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就我国目前来说信用证欺诈相关的立法极其缺乏,比较权威的都是一些司法解释。而在这些司法解释中不仅对欺诈的界定不明确,其中包括欺诈的构成,欺诈的程度,也包括第三方欺诈的处理。对欺诈的救济也就是止付措施规定也不明确。要想完善信用证欺诈防范法律制度,就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去着手。首先制定相关法律或者单行条例,具体内容上,实体法要包括确立信用证独立性原则,明确界定欺诈的标准,确立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还要确立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豁免。在程序法上要完善司法救济制度,制定更为严谨完善的止付措施,这点可以学习美国的禁令制度。另外在信用证欺诈的举证标准上要更加严格,提高证明标准。最后在司法实践中,要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强国际司法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