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论要约收购中小股东权益的司法救济 收藏
论要约收购中小股东权益的司法救济

论要约收购中小股东权益的司法救济

作     者:李丹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远明

授予年度:2005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要约收购 小股东 司法救济 直接诉讼 派生诉讼 

摘      要:2003年,我国资本市场上出现了多起要约收购的案例,如复星集团要约收购南钢股份、迪康集团对成商股份发起全面要约收购等等。要约收购作为国外资本市场最常用的收购方式之一在中国资本市场初露头角。回顾过去证券市场上类似和真正意义上的要约收购案件,由于股权的分散,小股东即使是发出权益的保障之声,也不会对公司治理过程产生撞击,因此,小股东权利遭受侵犯的情形屡见不鲜。然而即使法律进一步规范要约收购制度,为董事设立更多义务,赋予股东更多权利,当这些规范、义务得不到履行权利得不到实现,这些立法努力也都将相同虚设。正如法谚日“无救济,无权利,作为公司投资者的小股东,应该得到司法上的救济,否则就谈不上有权利的保障。众所周知,司法救济的核心问题是是否对股东赋予诉权以及是否对诉权加以有效的保护,本文所指的诉权指民事诉权。我国证券立法对要约收购中小股东权益的刑事和行政救济规定得较为全面,但对与刑事和行政救济并行存在缺一不可的民事救济,则规定得过于原则或者不全面,甚至没有涉及。导致证券市场上出现损害小股东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其行为人难以受到民事责任追究,小股东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本文主要研究要约收购中小股东权益司法救济的途径。本文从小股东的弱者地位出发,阐述了要约收购的特性及要约收购过程中小股东的特殊性,从而体现在要约收购过程中对小股东权益进行司法救济的理论必要性;分析了我国现有的要约收购制度,凸显出小股东在要约收购中的弱者地位,指出在现实中保护小股东权益的缺陷,进而提出赋予要约收购小股东权益司法救济权具有现实必要性。然后,以要约收购中小股东权益司法救济的必要性为基础,通过考察国外要约收购中小股东权益司法救济的途径,比较分析了各国在对要约收购中小股东权益司法救济途径上的差异。结合我国要约收购中小股东权益司法救济的现状,以效率和公平为基础,借鉴国外要约收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司法救济的经验,对构建我国要约收购中小股东权益司法救济提出建议。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