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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破产管理人制度研究

银行破产管理人制度研究

作     者:申始占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姚保松

授予年度:2016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破产管理人 银行破产 立法 

摘      要:商业银行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已经有六十多年的历史,从最初的没收官僚资本建立的中国银行、农业合作银行和交通银行起,由于银行从未出现过破产危机,因而在普通大众心中,银行是永远不会倒闭的,但是银行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其一定要经历“从生到死“的过程,尤其考虑到银行这样一个十分特殊的市场主体,其正常运转对整个市场经济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我国《存款保险条例》的出台,我国银行破产制度改革的序幕正式拉开,持续半个世纪之多的银行不破产的局面也将开启改革之旅,“银行不倒的局面也将面临终结。恰逢我国经济增速下滑,经济结构转型的时期,银行破产制度改革对我国优化经济质量,提高金融稳定以及促进经济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银行一直是产生金融风险的重要主体,因为它的最大特点是负债经营,其资产除少部分来源于自有资金外,其他绝大部分都是通过负债的形式筹集到的。银行的破产牵涉到多方的利益,破产资产的管理更是十分重要的一环,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法、法律地位和权力安排是银行破产顺利进行的关键,值得注意的是,银行破产管理人制度研究的并不是静态的“管理人的问题,其真正需要研究的是在不同的破产阶段,如何授予管理人不同的管理权力以及是否有创造性地制度安排以满足银行破产的需要的问题,考虑到我国迄今为止的银行破产事件寥寥无几,而破产管理人制度又是一门实践性强过理论性的学问,故本文以破产管理人制度构建为切入点,采取了比较分析、归纳总结的研究方法,首先从一般理论入手,对银行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内涵、特殊性、法律框架和学说理论进行综述,然后按照银行破产管理的程序,对世界各国的银行接管人制度、破产管理人制度和破产清算人制度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比较,并总结出了各国立法实践的利弊以及经验教训,最后通过对我国立法现状和破产实践的困境分析,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破产制度改革的若干建议,期望有益于银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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