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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客观要件若干问题研究

盗窃罪客观要件若干问题研究

作     者:王雅娟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冯惠敏;朱良酷

授予年度:201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秘密窃取 平和手段说 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 

摘      要:关于盗窃罪的客观要件历来是刑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因为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是变幻莫测的。本文认为不动产、网络虚拟财产应该列入盗窃罪犯罪对象的范畴。盗窃不动产侵犯的并不是不动产的所有关系而是不动产的占有关系以及因占有不动产所得的经济效益;看似无形的网络虚拟财产背后隐藏着有形的经济利益,盗窃网络虚拟财同样会对财产权造成伤害。关于窃取行为的特点,笔者认为,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不应该局限于秘密窃取。因为主张秘密窃取的通说观点已经不能解释现实中出现的公然盗窃的行为,而“和平手段说的观点则更加符合现实的需要。通过用新旧学说解释一些特殊盗窃形式如“掉包、调虎离山、顺手牵羊、扒窃等也使得新说的优势更加明显。数额和次数对于盗窃罪构罪标准的确立是至关重要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均是成立盗窃罪的独立情形,但本文认为这二者均不是绝对的独立标准。因为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有些案件虽然达到数额标准,但由于情节较轻而不成立盗窃罪的情形。此外,笔者认为,对于多次盗窃的总额仍应该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如果仅以次数为标准而不计数额未免使得盗窃罪的财产型犯罪性质名不副其实。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三种成立盗窃罪的独立情形,因此有学者认为这三种情形要成立盗窃罪均不要求数额和次数。本文认为,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成立盗窃罪同样需要有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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