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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研究

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研究

作     者:赵庆慧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任以顺

授予年度:2008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税收法律关系 权力关系说 债务关系说 

摘      要: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理论的基石,但是学界对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等问题始终未达成统一意见。在国际法学“公法私法化趋向的背景下,很有必要对上述内容加以探讨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探求并确定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 在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问题上,国外税法学界存在种种不同的观点。奥托·梅耶所主张的“权力关系说是德国的传统观点,该学说把税收关系理解为国民对国家课税权力的服从关系。以《德国租税通则》的制定为契机,德国法学家阿尔波特·亨泽尔提出了“债务关系说,该学说主张把税收法律关系定性为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为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日本法学家金子宏提出二元关系说,他主张税收实体法律关系是债务关系,而税收程序法律关系是权力关系。北野宏久教授坚持一元论的观点,主张应以税收实体法律关系为主将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从总体上定性为债务关系;新井隆一教授则以法律主义为出发点重点驳斥了“权力关系说,阐述了主张“债务关系说的理论依据。我国台湾税法学界对税收法律关系如何定性也未达成统一意见,但是大部分人都倾向于接受二元论的观点。美国虽然没有“税收债务关系这一提法,但是其税法中也有类似税收之债的观念,“税收之债的理论也实际存在于美国税法之中。 我国大陆税法理论仍处在初级发展阶段,只有少数学者对此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探讨,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张守文教授和刘剑文教授。前者主张从税权角度分析税收法律关系性质,认为国家的税收权利具有债权性质,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而后者则主张分层面分析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抽象层面上其是债务关系,具体层面上税收实体法律关系是债务关系,而程序法律关系则是权力关系。 上述两位学者的观点各有其合理性,但也都有值得商榷之处,无论是从税收法律关系的体系角度出发,还是从税法的综合属性出发,结合其公法属性,结合其与私法债权债务关系的区别与共通性,都可以将税收法律关系一元地定性为“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将税收法律关系定性为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就税法学角度而言,债务关系说有助于转变我国税法学的研究范式,有助于税法学的独立。就税法理论角度而言,债务关系说有助于理顺我国税法的内部关系,实现税法的体系化。同时,债务关系说对中国税法实践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它有助于保护纳税人权利,有助于保护国家债权,有助于我国税收国家和法治国家的建设。 税收法律关系债务说对我国税法理论和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即使存在着移植该理论的障碍,我们仍应致力于研究其可行性,并以法律主义为出发点,以税收法律关系为主线构建我国的税收法律关系理论,并应从税收优先权、税收担保制度、税收保全制度、退税制度等方面完善我国税收债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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