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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研究

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研究

作     者:缪冲 

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施延亮

授予年度:201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虚假广告 社会失范 事前审查 仲裁 

摘      要:广告行业在我国正快速的发展,渗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方面面。然而处于社会转型期,制度的不健全等多种原因导致虚假广告在当今的社会里屡禁不止。虚假广告不仅损害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更是对消费者和其他合法经营者的的权益的侵害。因此,如何防止和规制虚假广告,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呼唤诚信的今天,对虚假广告的规制是刻不容缓的,本文站在法律的角度,运用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的方法对虚假广告的规制进行论述。从法社会学角度分析,虚假广告产生的社会根源在于社会转型。虚假广告滋生是社会转型的必然现象。社会转型带来制度衔接上的断裂。旧制度在逐渐失去效用的同时,新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并发挥作用。制度的约束软化给了虚假广告行为有了可乘之机。法社会学的差异交往理论和失范论给虚假广告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人们用社会认为是合法的手段不能实现自己的行为目标时,对于这种情形的一个共同反应就是越轨行为。另外,人们相互之间的学习也成为虚假广告难以规制的一个重要原因。对虚假广告规制较为成熟的国家一般都对虚假广告有明确的定义,重视广告的事前审查程序,成独立于政府的第三方行业组织并充分发挥其在广告行业中的审查作用,在虚假广告的救济渠道上,也不仅仅局限于民事诉讼,多种救济方式灵活选择。与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相比,我国目前对虚假广告规制存在的不足主要在于法律体系不完整,事前审查制度欠缺,司法救济渠道不畅通,行业自律组织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惩罚机制与力度不够。相应的,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应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完善虚假广告规制的法律体系,明确虚假广告的含义及认定标准,扩大虚假广告适用范围;第二,改善虚假广告的审查制度,要转变政府的职能,普及事前审查制度,加强广告行业自律审查的同时明确广告行业协会的性质和地位;第三,拓宽司法救济渠道,合理安排虚假广告仲裁制度以及广告公益诉讼制度,实现救济手段的多样性,满足消费者公正性和效率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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