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模式比较研究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肖卫东
授予年度:2017年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82802[工学-农业水土工程] 1201[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020204[经济学-金融学(含∶保险学)] 08[工学] 0828[工学-农业工程] 120405[管理学-土地资源管理]
摘 要: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创造条件让更多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此后的政策延续了这一思想,积极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争取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性权利。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对于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破解农村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效盘活农村现有资源,促进农业发展、农村富裕和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已在一些起步较早、自然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了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其中,黑龙江省、浙江省、青海省和广西省部分县市(区)等地试点地区的做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鉴此,本文认真查阅、学习相关研究成果,特别是以现代产权理论、信贷担保理论为理论基础,梳理了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现状,对黑龙江省大庆市、浙江省丽水市、青海省湟源县、广西省多地模式进行分析研究,掌握和分析试点实际情况,并结合案例分析的方法,比较各试点地区模式特点。研究发现的共同点有:宅基地制度改革是基础;相关制度建设是保证;增设风险防范措施;普遍采用了“地随房走的模式;而且面临“农房抵押仍面临法律障碍;农房抵押物价值评估难;农村产权流转面临限制;农村产权确权发证工作滞后;缺乏健全的风险保障机制等共性问题。不同点有:价值评估机制不同;是否建立产权流转交易平台;风险分担机制不同;抵押物处置环节设置不同;贷款发放模式不同。同时,本文在寻找异同、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工作的对策建议: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推进确权工作;健全价值评估机制;建立统一的贷款发放流程;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加强失房农民的保障;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