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运输行为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黄明儒
授予年度:2007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摘 要: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的重点战略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制约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犯罪活动涉及到运输行为。然而,在刑法体系中,大多数的运输行为只是在具体罪名中加以解释,理论上尚缺乏整体性和体制性研究。刑法上的运输行为作为一种较为严重的且比例数据较大的犯罪行为,征表了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法律对运输型犯罪确定了较为严厉的刑事处罚。但是,由于现有理论对运输型犯罪的行为类型分析不足,使司法实践中对运输型犯罪的不同类型的处理方式不足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导致了某些犯罪行为中的运输行为有的被其他犯罪情节吸收,或以牵连犯同属一罪,有的则因为法律上缺乏相应的惩罚机制使之逃脱法律的制裁。这些都是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这种行为如果不加以制止,将会致使产生更大的社会危害,对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国家利益的保障构成威胁,同时也会滋长更多的犯罪行为,亦违背了刑法的立法目的。大量司法实践表明,运输型犯罪有其独立存在的必要,只是需在相关法律条文中补充完善。由此,本文立足于我国现行刑法之规定,通过对运输的概念、作用和刑法意义的界定,以及运输行为与其他不同类型行为的比较,从刑法解释理论的角度探讨刑法中运输行为的基本理论,为完善有关运输型犯罪的立法提出笔者的观点:一是在现行刑法中单独设置非法运输罪:二是在相关法条中增加一些带有“运输方式的罪名;三是完善治安处罚立法,弥补刑法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