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俗与婚姻法的冲突与协调 ——以山东省S市乡村婚俗为例
作者单位:山东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武中哲
授予年度:2017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婚俗和婚姻法之所以能够共存,两者有各自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婚姻法站在国家的角度,以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为主,它是能够调控整个国家各个地区的法律,而婚俗具有地方特色,根据某个地域的人们长期生活的习惯、习俗而延续下来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但能给予婚姻法以补充。大部分情况下,婚俗比婚姻法更能适应某个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本文主要以山东S农村地区的婚俗为例揭示婚姻法与婚俗的冲突与协调。在介绍山东S农村地区的婚俗时,主要选取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婚配方式,如早婚、买卖婚姻、换亲等。在介绍婚俗的过程中呈现出婚姻法和婚俗的冲突和协调。当不合理的婚俗与合理的婚姻法相冲突时,虽然婚姻法能够更好的保护公民的权益,但是中国人“厌诉的心理,又迫使他们不得不接受婚俗的调整,但是这只是人们从不了解婚姻法到了解婚姻法,再到接受婚姻法并运用婚姻法的一个过程。最后在婚姻法的引导下,婚俗也会朝着更能保护人们利益的方向发展,婚俗会发展成为一个既具有地方特色,又能不违背婚姻法赋予公民权利的制度。当不合理的婚姻法与合理的婚俗相冲突时,人们更不会选择婚姻法作为评判的标准。婚姻法如果不予以改正,只能沦落为一种摆设,所以婚姻法和婚俗的冲突实质上是自我审视、相互借鉴、相互补充的一个过程,只有两者的共同存在,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