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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勘验、检查法治化研究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勘验、检查法治化研究

作     者:赖剑琳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管光承

授予年度:2015年

学科分类:030604[法学-侦查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新刑事诉讼法 勘验、检查 法治化 制度 

摘      要:勘验、检查是绝大多数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起点和基础,是现场勘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侦查线索和诉讼证据的重要来源。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与进步,人权保障与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号称“小宪法的新刑事诉讼法应运而生。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也必须依法治侦、依法治勘,实现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的勘验、检查法治化,是适应法治社会发展趋势的。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施行有利于进一步实现勘验、检查法治化。但是目前,由于对勘验、检查制度还缺少统一、明确、具可操作性的制度规范,各地反应不一,不少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对于在勘验、检查中贯彻实行新刑事诉讼法仍处于徘徊、观望甚至抵触的消极状态,勘验、检查在实践中出现了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这对于应对日益科技化、智能化与专业化的犯罪是十分不利的。因此,研究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如何实现勘验、检查法治化十分必要。本文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逻辑架构,参阅和借鉴有关法律法规、书籍和论文,结合若干次的实习经历及体会,针对当前我国现有的勘验、检查现状及原因分析,提出了改革完善我国现场勘验、检查制度的一些构想。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勘验、检查制度概述。首先,从我国勘验、检查的概念、法律性质、目的等方面进行阐述,对勘验、检查进行基础理论的梳理,从而明确勘验、检查的法律性质及在其侦查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其次,简要探讨我国现有的勘验、检查的制度规定;最后,引出新的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给勘验、检查制度带来的影响及思考。第二部分是通过以下五个方面多角度分析影响我国勘验、检查法治化进程的因素。其一,从思想层面上分析,揭示我国现如今因“口供中心主义、“重实体、轻程序、等传统侦查思维束缚,以及缺乏诉讼意识、对勘验、检查工作认识不到位而导致勘验、检查难以得到重视;其二,从法律层面上分析,由于缺乏对勘验、检查主体、现场保护、见证人、物证保管在立法方面的统一规范,导致在实践中出现勘验、检查操作不一、难以约束的现象;其三,从队伍层面上分析,勘验、检查人员队伍不稳定、只勘不侦等现象的存在,导致勘验、检查制度的实施达不到规范要求;其四,从物质保障层面上分析,由于无法借助勘验、检查的仪器设备,也无专门的物证分析鉴定、保管部门,使得勘验、检查所获取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受到质疑;其五,从监督机制层面上分析,违法不究必然导致立法不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的恶性循环。第三部分是针对上述影响我国勘验、检查法治化进程的因素,对应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阐述,从而为我国勘验、检查法治化建设提出构想,是本文的重心。其一,转变侦查观念,为勘验、检查法治化提供思想保证;其二,通过完善勘验、检查的主体资格规范、现场保护制度、见证人制度、物证保管制度及勘验、检查对象的拓展制度,为勘验、检查法治化提供标准与依据;其三,增强勘验、检查队伍建设,提高勘验、检查主体遵循法治化的能力;其四,加大投入,科技强警,为勘验、检查法治化提供物质保障;其五,完善对勘验、检查的监督制约机制,为勘验、检查法治化提供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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