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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约必守的基督教渊源

论有约必守的基督教渊源

作     者:彭澜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蔡高强

授予年度:2012年

学科分类:01[哲学] 0101[哲学-哲学] 

主      题:基督教 有约必守 渊源 

摘      要:基督教是一个以约为核心的宗教。正统的基督教信仰认为所有的关系都是约。在圣经当中有关人的约可以分为上帝与人之间的约定、人与人之间的约定,其中最根本的约定是上帝与人之间的约定,它是所有约定的根基。其它的约定都是根据上帝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并且要受上帝与人之间约定的约束。因为,人是由上帝而来,人所建立的其它一切关系都是面向上帝的关系而建立的。 上帝与人之间的约定是上帝国度开展和救赎的方式。上帝与人之间的约可以概括为:上帝造人,使人彰显上帝的荣耀,并通过约的方式来确立这种关系。在这个约当中确立了两种不同的情况:一是人守约,则得着生命,与上帝同在;二是人不守约,则将与神隔绝即处于灵性上死亡的状态。人没有遵守约定,使自己落入不能与神同在的境地,但上帝出于怜悯选定一部分人重新进入与神同在的关系当中。这就是一个救赎的过程。这种救赎是通过约的方式展开的,就是通过耶稣基督来履行上帝与人之间的约定,并为人没有遵守上帝约定的行为钉死在十字架上,使人重新进入与神同在的美好关系中。 在上帝与人之间的约定中,上帝对人是否守约及其后果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规定,并且为成全这样的约定赐下耶稣基督的生命来完全履行这样的约定。这种有约必守的精神透过信仰文化影响了基督教国家,并在不同时代对有约必守原则的形成产生过不同的影响。 古代的约萌芽于基督教思想,条约的结构以及条约的效力上都与圣经当中的约以及约的效力存在着相似性或对等性。古代以色列周边地区所签订的条约在约定双方的地位、对约中双方关系的强调以及约的目的上与圣经中约的结构存在着相似性。而神明敬畏成为国际法中约最初的效力来源也与圣经中约的效力来源存在着对等性;中世纪时期,基督教将有约必守道德性的教义法律化,并将这种教会法进一步推广成为国际法原则。一方面基督教通过教会对社会和政局的影响,将教皇确立为国家遵守约定的现实终极权威,使教会契约法理论与制度扩展到国家之间的条约范畴。因为对于教皇而言,国家之间的约定与私人之间的约定并没有本质性的区别,都是在上帝面前所立的协议,教皇对其都享有最高的审判权。另一方面教会法学家将不守约为“罪的教义逐步改造成世俗法律,并将“原因作为协议是否有效的标准则更进一步把基督教守约的道德价值植入到法律当中,促使有约必守原则形成一项可操作的国际法原则。 到宗教改革时期,“教会国家司法系统崩溃,使得基督教世界丧失条约遵守的现实权威。条约一度成为绝对国家意志的产物。新教圣约观的重新发现,促使有约必守效力内化。圣约思想重整教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认为两者都是上帝所设立,分别掌管灵魂国度和世俗的权柄,两者对个人的权力都是有限的。受圣约思想影响的约翰.洛克将上帝、教会、国家之间的关系转化为宪政的世俗法律制度。这种观念在宗教改革的影响下深入人心。宪政所要求的分权和民众最后的罢黜权是对国家条约行为的制度制约。至此,宪政成为国家守约观念上和制度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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