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
Establishment of plaintiff qualification作者单位:延边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严海玉
授予年度:2015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原告资格 社会团体原告资格 公民个人原告资格
摘 要:行政权是政府行政部门以及获得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是遵循法律规定行使国家意志,以实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正当权力。近些年,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不断拓展,公共利益和行政权利间产生较大冲突和矛盾,导致行政权力损害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随着我国逐步提升的法治化建设,越来越多的人们了解到适当制约行政权力与保障公共利益的紧迫性与重要性,因此,出台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2012年我国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正,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层面上阐述公益诉讼的相关概念。虽然我国已经在民事领域中建立起公益诉讼制度,但行政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在建立过程中,我国应用的《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具有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与行使原告资格权力的主体是谁。因此,作为实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础性条件的原告资格必须妥善解决,这对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我国对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概念为:可以运用自己名义开展行政诉讼的个人或组织,在法律上具有受益人的身份与条件。行政公益诉讼的出现、发展与诉讼利益扩张、公共信托理论、权力制约理论应用有直接关系,上述理论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明确原告资格的必要性、可行性、正当性提供相关理论依据。我国目前运行的法律和最高法做出的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告资格难以准确判断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为保障司法实践与公共利益,必须尽快弥补与完善原告资格的法律空白。本文分为绪论及四章正文。绪论阐述选题缘起、意义、目的及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一部分分析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原告资格的理论与概念,阐述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原告的定义、内涵、特征,分析制定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原告资格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二部分研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原告资格的公共信托理论、利害关系理论与私人检察官理论;第三部分主要分析大陆和英美等国家制定与实施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相关原告资格规定;第四部分总结出域外对我国制定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原告资格的法律规范的借鉴意义的经验,有针对性的提出适合我国制定、实施此制度的建议。同时,通过目前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分析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主体在原告资格认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定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立法建议,内容包括要借鉴域外经验的立法,拓展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建立保障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制度;确立并完善原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即确立检察机关的原告资格、确立社会团体的原告资格、确立公民个人的原告资格的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