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论人权主体理论的历史及其新发展 收藏
论人权主体理论的历史及其新发展

论人权主体理论的历史及其新发展

作     者:薛东明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姜峰

授予年度:2013年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人权主体 法人人权 集体人权 类人权 

摘      要: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第三世界国家反对帝国主义、殖民主义、霸权主义,不断争取民族权利、种族权利,这一以民族生存、种族发展为主要内容的权利逐渐演变成为“集体人权。时下“集体人权成为一种流行的概念性口号,它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第三世界国家正受到狭隘的民族主义和极权主义的影响而对人权和民主不能做出正确的理解,其结果势必会对经过数世纪艰苦的人权运动才得以日臻完善的人权理论造成侵蚀,带来倒退。 基于此,本文努力对人权主体理论做一个较为全面的论述。从人权主体理论的发展历史出发,对人权主体范围扩展的三个过程进行总结并加以分析,从而得出结论:人权主体只能是作为个体的自然人。针对时下人权主体理论中的“法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的呼声发出了自己反对的声音。与此同时,有一些特殊群体因欠缺行使权利的能力而不能充分地享有人权,应给予特殊的保护。 第一部分,作者归纳了人权主体在范围上扩展的三个过程:古典的人权主体理论、普遍的人权主体理论、现代的人权主体理论,在这三个过程中普遍的自然人作为人权的唯一主体经历了一个“否定一肯定一否定的过程,我们应该坚持这一过程中正确的内容,反思人权主体理论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的偏差。 第二部分,作者主张人权的主体,从人权的本来涵义和主流精神出发,应只局限于个体范围内,法人、集体不应该成为人权主体。这二者成为人权主体首先存在概念上的问题,除非人权概念被重新定义。企图通过“集体人权入宪来谋求发展的国家,不如反思现行的政治经济制度以及人权保障机制,积极改革来获取发展。 第三部分,作者对人权的特殊类主体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类及阐述,人与人之间千差万别,不能只注重“机会平等而忽视“结果平等,对类人权的特殊保护是现代人权主体理论及普遍保障机制的题中应有之义。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