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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码法律监管研究

二维码法律监管研究

作     者:张茹喆 

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施延亮

授予年度:2015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二维码 技术革新 风险 法律监管 

摘      要:二维码作为科技新产品,相比一维条码更具便捷度高、信息量大、应用领域广等特点,主要依靠智能手机应用,根据2014年5月底工信部统计,我国智能手机拥有量已达12.56亿,几乎人手一台扫码器。本文研究认为二维码存在一定的应用风险,面对其不断升高的普及率和计算机技术革新的有限性,亟须应用法律规制。本文首先从四个方面描述二维码存在的法律问题:扫码能否构成意思表示、扫码威胁用户信息安全、作为广告营销方式的合规性以及扫码对电子证据获取保存提出新挑战;其次具体分析国家技术标准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和不足,结合2014年央行出台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和《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的精神——重视新科技对传统支付方式的革新,积极寻求解决办法。二维码是连接手机用户和互联网的高架桥,却游走在传统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本文认为,针对二维码扮演角色的不同,法律监管也应从不同方面考虑:第一,二维码法律风险来源于病毒网络链接,除了提高网卡安全等级,还要求服务提供商尽到“一个理性的、谨慎的、具有网络专业知识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注意;第二,关于扫码侵犯隐私权问题,传统隐私权理论源远流长,在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应用中,“隐私因为网络安全的标准需下调一级,是否侵犯隐私需以“独立和自主精神来综合判断;第三,因为二维码的非面对面交互性,在确保信息的切实发送、接收以及相对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风险的承担时,提出风险自负原则,不仅约束扫码者,也潜在地规范二维码使用者及制作、传播者的发布方式和注意义务;第四,随着二维码不断渗入生活,亦需立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第五,需加快制定相应的支付标准、注重电子证据审查,以事前规制为主等其他监管要求。对于是否需要立法规制,由于二维码具有应用广、多法域的特点,想要找寻、创立一部法律单一调整是十分困难的,即使将眼光放向未来,我们也无法预估像二维码这样的便捷图码究竟会被运用到何领域,若贸然行事,则不仅法律成本会提高,甚至可能出现现有规定被架空的情况,故本文认为无需也无法创立或适用单一法律法规调整,应以《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修改版《商品图码管理办法》为主,其余法律法规辅助调整的模式来管理现在乃至今后可能出现的其他快速响应的代码或图码。本文的目的旨在分析二维码对传统法律规范和法律理论带来的冲击,研究新型科技产品背后的法律监管缺失,提出相关建议,从而为互联网时代乃至扫码时代下法律理论、法规实践的调试提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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