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司法档案中的招赘婚诉讼研究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杜正贞
授予年度:201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2[法学-法律史]
摘 要:招赘婚制在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一直以来,赘婿都被人歧视。在国家法典中,自元代以来关于招赘婚的规定已十分具体,并使招赘婚书成为婚姻缔结的标志。这种契约性的婚书,对赘婿的权利、义务具有约束力。明清律法对赘婿的宗祧继承权与财产权利做了明确的规定,将赘婿排斥在宗祧继承之外。进入北洋时期,招赘婚逐渐被视为常态婚姻。这一时期大理院的判例中,将招赘婚视为一般的常态婚姻,但又固执的坚持明清法律对赘婿宗祧、财产继承权的限制。直至《中华民国民法》颁行,将招赘婚视为一般常态婚对待,仅对赘婿姓氏及住所做了相应规定。赘婿等同享有嫁娶婚中作为夫的权利,招赘婚在法律意义上正式成为一种常态婚姻,同等适用婚姻法。 法律的近代化所表现出极大的超前性,脱离了社会实态的发展。尽管招赘婚在法律意义上成为常态婚姻,但在民间,依然延续了立婚书,安排宗祧继承等习惯,而残留在人们观念中对招赘婚根深蒂固的看法也并非短时间内得以消除。在民间实态中,近代招赘婚的变化主要表现在:随着男女平等意愿的加强,招赘婚中婚姻的自主意识越来越被重视,婚姻当事人的意愿成为婚姻得以合法缔结的前提。赘婿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婚姻和权利,生存状态改善,招赘婚与嫁娶婚互补,成为婚姻形态中最主要的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