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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被害人同意

论刑法中的被害人同意

作     者:张若然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于改之

授予年度:201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被害人同意 被害者危险引受 自我决定权 利益衡量说 同意认识 

摘      要:个体自主权是人性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人有权选择自己所要成为的状态:法秩序应当允许公民根据自己的价值观来决定和支配个人生活,这也是评价一国人权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在刑法中,作为一种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被害人同意牵涉到诸多刑法基本理论问题,并成为国家刑罚权与个人自治权相互冲的协调的缓冲地带。 文章共分为五部分,主要以被害者之自我决定权为主线,依次探讨了被害人同意的称谓、体系性地位、违法阻却根据、成立条件等问题。第一部分,笔者研究了被害人同意称谓的界定及其与被害者危险引受行为二者之间关系的问题,以厘清概念,达到合理界定同意行为内涵和外延的目的。第二部分,对于同意在犯罪论中的地位问题,笔者逐一介绍了二元论、一元论、三元论此三种·理论学说,并对各观点的理论依据进行了比较分析,以最终判定最合适的见解。 第三部分,文章对同意行为正当化根据的相关学说进行了说明与评述,如行为理论、利益放弃说、法的保护放弃说、社会相当性说,利益衡量理论(法政策说)、自我决定权说(要保护性消灭说、要保护性放弃说)等观点,通过研究分析认定自我决定权是同意制度的核心价值,“法益要保护性的放弃则是阐释同意效力最为有力的学说。第四部分是对同意成立条件的讨论,此为近期日本刑法理论界的研究重点,体现了一种由刑法总论向分论转移的趋势。其中,基于欺罔、错误的瑕疵承诺、自杀参与罪的认定、同意伤害等问题是本文主要讨论的对象。在第五部分,笔者以专断医疗行为为着眼点对同意制度进行了实务考察,并结合案例分析个人自我决定权行使的界限,并对我国相关刑事立法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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