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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行为的反垄断法认定研究

协同行为的反垄断法认定研究

作     者:刘天政 

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瑞萍

授予年度:201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反垄断法 协同行为 认定 

摘      要: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没有竞争也就没有市场经济,但竞争也会带来垄断。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垄断是竞争发展的必然趋势,只要有竞争存在,就必然会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存在。因为处于市场竞争中的经营者为了利益最大化,必然会通过各种手段来谋求垄断地位,排挤竞争对手,擮取超额利润。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种必然的趋势就让市场经济中的垄断行为放任自流,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的经济,同时也是公平竞争的经济,更何况多数垄断行为会严重损害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世界各国都会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律来严格规制市场经济中的垄断行为,而在经营者诸多的垄断行为中达成垄断协议是他们谋求垄断利润的主要形式,因为达成垄断协议可以协调彼此间的市场行为,通过相对一致的市场反应使经营者间减少或排除市场竞争进而实现其垄断利益。 由于早期的市场结构不够发达、市场透明度也不高以及反垄断执法力度的有限,使得当时的大部分垄断协议的违法形式相对比较单一,例如,经营者大都以书面的协议、行业协会的决议或者召开行业协调会等明示的形式达成,针对此类垄断协议反垄断执法机构相对比较容易取证和定性。然而考察现有的典型垄断协议案件,我们发现多数经营者已经很少采用明示的协议或决议来达成行动上的一致,而是倾向于采用间接的或者更为灵活、更为隐蔽的手段来达成垄断协议。因为,随着市场结构的不断调整以及各国反垄断执法力度的加大,使得经营者通过明示方式达成垄断协议的违法成本和风险越来越高,因此,他们更多的采用不易留下证据、反垄断执法机构很难查处的协同行为来达成垄断协议实现其非法的垄断利益。因此,如何有效、准确的认定垄断协议中的协同行为成为各国反垄断法需要解决的重大的理论性课题。 正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笔者从协同行为的基本理论到协同行为的基本实践,从协同行为的国内制度到协同行为的国际制度,从协同行为的认定困难到解决困难的对策一一做出了全面的阐述。具体来讲,笔者从对协同行为的界定入手,具体分析了反垄断法意义上协同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继而探讨了认定协同行为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关键要素以及可能遇到的困难并对此做出了详细的归纳和分析,最后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希望能够对有效认定协同行为有所裨益以便防止和制止经营者间的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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