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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裁判事实的真实性与司法公正

论裁判事实的真实性与司法公正

作     者:何小芹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顺万

授予年度:2009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事实 裁判事实 真实 司法公正 

摘      要:追求真实是我们的传统,我们对真实是如此信仰,似乎裁判事实必须与真实相符,所作的裁判才具有说服力。传统的事实发现理论从主客观二分的思维模式出发,认为司法过程就是一个探究事实真相的过程,司法判决最终必须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然而,客观真实的事实并不容易获得。真实在司法裁判中到底应该怎样定位?这不仅是法学理论研究的难题,更是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问题。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界定了事实、案件事实、法律事实和裁判事实的涵义。事实这一概念从哲学本体论上讲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范畴,与之对应的范畴是观念、理论等,价值作为主体认知的范畴也被纳入其中。在认识论上,则是反映事物的性质和事物关系的自为的存在。案件事实在本体论上是实际发生过的事件,在认识论上是当它以纠纷的名义进入诉讼领域的时候,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要求将所经历的事实抽象、提炼后的表达,是需要认定的对象。法律事实作为一个基本概念应回归法理学,法律事实是一种制度事实,是法律规范的假定部分。裁判事实则是案件事实归入法律事实后形成的法律推理的小前提,是法官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的断定,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两种属性。 第二部分从理论上探讨了裁判事实的真实性。首先界定了真实的涵义,接着介绍了真实性判断的四种理论:融贯论、符合论、实效论、施行论。在不同的哲学观点下,真实的标准也不相同。符合论认为真实的标准应该是客观真实;按照实效论的观点,真实的标准是实效;融贯论关于真实的标准主要有两种:“可证实性说和“逻辑上的可能性说。以此为基础,本部分最后探讨了我国法学界关于事实认定标准“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一场争论,并对这场争论进行反思:客观真实观的理论是符合论的真理观,应用到诉讼领域存在着理论困境和现实弊端;法律真实观的真理观属于融贯论。融贯说克服了符合说所潜藏的不同质的对象——主观的认识和客观的实在如何符合的难题,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意义。 第三部分从司法实践的层面考察了影响裁判事实真实性的因素。裁判事实认定的理性基础是逻辑和经验。必然性的演绎逻辑在裁判中所起的作用有限,归纳逻辑是研究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强度,由于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受前提概然率的影响,因此其结论具有或然性。就经验法则的实质性内涵而言,它毕竟属于一种生活经验,只具有盖然性。裁判事实的认定是在法律框架下的认定,要受到法律规范的制约。与裁判事实的真实性直接相关的法律制度抑制裁判事实真实性的原因是法律价值的多元化。从价值角度来衡量,真实与安全、秩序、效率等价值可能相矛盾。法律的制度必须在多元价值中比较、权衡、抉择与取舍,在价值取舍中,就不可能唯“真独尊。裁判事实认定的主体是人,法官、律师因其在裁判中的不同地位,会对裁判事实真实性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裁判事实认定可能得出“非真实的结论,并且这种结论可能并不属于错案的范畴。 第四部分探讨了司法公正与裁判事实真实性的关系。从最理想的状态来看,客观真实的裁判事实是司法裁判的公正基础。但获得客观真实的事实存在困难。正义分为普遍正义和个体正义。普遍正义是整体意义上的正义,是抽象和概括的正义。以客观真实的事实为基础而实现的正义就是一种具体的、个别的或者说个案的正义。在理想的情况下,两种正义是统一的,法在实现一个个个案正义的过程中实现其普遍正义。但在现实环境下,两种正义可能存在冲突。由于无法做到每个个案的事实认定都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所以我们只能通过程序正义来实现普遍正义。本文最后探讨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以及正当程序对裁判事实真实性的影响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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