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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服务行政的宪政基础及其在行政法中的展开

论服务行政的宪政基础及其在行政法中的展开

作     者:汪自成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泽想

授予年度:200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服务行政 正当性 宪政基础 基本架构 

摘      要:政府的职能需要伴随社会变迁而变化,并因循社会发展的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二十世纪西方国家的政府改造和我国当前正在推行的服务型政府建设,都揭示了政府职能由秩序行政向服务行政的演进,并丰富了行政法的内容。服务行政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法律基础。在决定社会发展的经济领域,尽管政府干预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但随着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不仅政府存在失灵现象,而且其职能行使方式也需要进行变革,这实际上是为政府改革奠定了经济学基础,从而为政府职能转换找到了深层次的根源。在政治学的发展进程中,由于君权神授神话的破灭,天赋人权理论取而代之,并发展进化为人民主权理论,使得人民享有国家最高权力的观念深入人心,因而政府只是受人民委托行使人民授予的权力,并为权力授予者即人民服务,这实际上是解决了政府为人民提供服务的政治基础问题。作为专门研究行政活动的目的、手段及其规律的科学,行政学通过对单一的管制手段的扬弃,将管制与服务并举视为有效实现行政目标的途径,从而为服务行政在技术层面提供了实证依据。从宪政理论上看,人民为维护自己的根本利益而制定宪法,宪法理所当然地要以人民为核心,即以人为本是宪法产生的逻辑起点,基本人权是宪法关注的核心,而人权保障则是宪政追求的核心目标,那么,作为宪法的主要产物之一,政府应当毫无选择地以人民利益为上,维护、保障和增进人民福祉。因此,政府为人民服务就有了深刻的宪政基础,服务于人民则是政府宪法上的义务。有鉴于此,服务行政在行政法中的基本架构应当包括服务行政性质、理念、主体、范围、行为方式、行政权重心的转移以及行政责任等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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