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研究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程燎原
授予年度:2014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网络信息的交流与传播,积极有效地推动着公民言论自由、知情权、监督权等政治权利的实现,但同时网络言论匿名性、任意性、无序性的传播特点也为滥用言论自由提供适宜的温床,从而导致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私人利益的严重侵害。如何在保障公民充分享有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履行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维护社会公共道德,维护其它公民正当权益的义务,是信息时代国家治理网络言论自由问题的核心矛盾。 本文首先介绍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背景,网络作为实现言论自由的崭新途径,既有着积极促进的正面效应,同时也带来消极的负面效应,对此现象我们应当理性而辨证地判断分析。 其次着重分析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现状,通过梳理现行有关法律与行政规章的具体规定,从作为规制主体的公民与网络服务供应商的角度分别进行归纳和阐述:对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定,主要表现在禁止性规定与法律责任两方面;而对网络服务供应商的规定则体现为政府部门的直接监管与严格的责任规定;此外我国还采取行业组织自律和技术手段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限制。 再者探究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所存在的问题:法律制定层面存在着立法层级较低,立法程序缺乏公众参与的问题;法律规范的内容,则过分强调政府对网络言论的监管功能,既对网络服务商规定极其严格的过错责任原则,又过度忽视对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尊重与保障;在具体实践里,甚至存在着滥用职权侵害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违法行为。 最后提出进一步完善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不成熟建议:首先要完善法律规制的立法程序,提升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层级,提高社会公众对立法过程的参与度;其次要完善具体的法律规制内容,部分违反宪法与上位法的行政规章应予以修改或废除,限制网络言论自由的范围应当规定清楚,建立和完善网络言论自由受损后的救济程序;此外还需政府部门提供健全的制度保障,以及互联网行业协会的自律规范与网络用户的自我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