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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法治及其中国关怀

The Formal Rule of Law and Its Chinese Care

作     者:魏治勋 彭宁 

作者机构:山东大学法学院济南250100 

出 版 物:《学习与探索》 (Study & Exploration)

年 卷 期:2014年第7期

页      面:81-87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基  金:201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法律解释的原理与方法体系"(12FFX016) 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项目(青年团队项目)"走向大国的中国法治: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IFYT1220) 

主  题:形式法治 法治中国 法治思维 

摘      要:从法治发展的历史起源来看,人类最终选择法治有一定的必然性,随着理性的觉醒和进化,形式法治开始取代其他治理方式而成为主要的社会控制方式。从法律的概念本身来看,形式法治其实是由法律的本质和特性决定的,只有作为一种形式化的概念,法律才能成为权威性指引进而产生合法性和正当性,以确立持久稳定的行为预期。坚持形式法治建设对于当下的中国社会而言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因而应在尊重和信任法律过程中凝聚社会共识,以程序和制度为手段最大限度地约束公权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在全社会建立起法律思维以助推中国梦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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