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论体系中合理性价值判断的实现
On the Realization of the Rationality of the Value Choice in the Criminology System作者机构: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版 物:《法制与社会发展》 (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年 卷 期:2006年第12卷第3期
页 面:55-62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法学] 030605[法学-犯罪学] 0306[法学-公安学]
基 金: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罪刑法定原则与犯罪构成理论(2004QN024)。
摘 要:犯罪论体系的核心内容是价值判断,如何实现合理性的价值判断是犯罪论体系构建的首要目标。对于价值判断,在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发展过程中存在过实证主义、新康德主义、现象学和目的论等解决途径,这些解决途径都难以在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保证价值判断的合理性。根据主体间性和法律论证理论,如果能够以法益保护原则、责任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作为犯罪论体系中价值判断的前提,并且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就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合理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