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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取证用证之考量

Considerations for Selective Collecting and Using Evidences:Mirroring the Cases of Injustice

作     者:陈闻高 

出 版 物:《公安学》 

年 卷 期:2020年第3期

主  题:案侦司法 案件材料 取证用证 选择性 公正性 investigative justice case materials collecting and using evidences selective impartiality 

摘      要:案侦的取证与用证相互渗透,选择取证时机与用证推理都是有条件的。考量选择性取证用证之利弊,辨析其合理性与违理性、合法性与违法性,以及它们与司法效益和冤错疑刑案的关系。以冤错疑刑案为镜,在其选证用证中,本应用证排除嫌疑的,却选择了认定嫌疑;本应用证指向另一嫌疑的,却选择了伪装现场等说辞。这些排除与认定,都将案侦司法活动引入了歧途。而错误性选证用证造成的疑罪案件,更没有使当事人获得正义。虽然选择性组织证据体系,是还原案件事实的必然途径,但是案侦应在尽可能全面收集证据材料的基础上选用证据。在选证用证过程中,以什么样的标准取舍案件材料,在案侦司法人员的考量中,除了业务能力,公正执法的素质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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