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行为的刑法评价——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为视角
作者机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38
出 版 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 卷 期:2020年第36卷第5期
页 面:48-60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摘 要: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传染病类型具有法定性,不同于具有传染性的疾病但也不局限已经公布的特定种类,因此,传染病病原体的认定应当依据法定机构的专业判断。传播传染病病原体与投放传染病病原体不同,前者表明病原体扩散的行为样态,具有不作为的属性,且必须针对不特定人或者特定多数人。要认定行为人对传播传染病病原体具有主观故意,必须证明行为人对自身感染情况以及对违反隔离措施的危险性具有明确认识,且未采取防护措施而主动进入公众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