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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事项对和解合同撤销事由的限制及其认定

The Restriction on the Abating Cause of the Settlement Contract Content by Disputed Matter and Its Identification

作     者:陈信勇 原永朋 Chen Xinyong;Yuan Yongpeng

作者机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杭州310008 

出 版 物:《浙江学刊》 (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年 卷 期:2020年第6期

页      面:160-167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法典编纂中的服务合同立法研究”(项目号:15AFX016)。 

主  题:和解合同 争议事项 和解基础 错误 撤销 

摘      要:和解合同撤销事由应当在甄别争议事项的基础上合理适用。争议事项对撤销事由的限制,主要是对重大误解制度适用的限制。争议事项的认定应当与和解基础相区分,基于和解合同目的特殊性,当事人意思表示解释有疑问时应先认定为争议事项,和解基础可以通过扩张解释重大误解制度作为撤销事由。争议事项内容范围的认定,应作限缩解释以控制和平衡当事人的风险。作为争议事项不得撤销的限制规则,显失公平制度发挥主要作用,但对其适用还需要根据和解合同的特殊性做主客观要件的特殊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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