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户绝继承法
Inheritance Law for the Family Without Son in Song Dynasty作者机构: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河南郑州450002
出 版 物:《中州学刊》 (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年 卷 期:2005年第3期
页 面:194-198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60204[历史学-中国古代史] 06[历史学] 0602[历史学-中国史]
摘 要:宋代户绝继承法相当周密。夫亡妻在而立继养子,可继承全部财产,由近亲尊长命继之子最多继承三分之一的遗产。寡妻虽是户绝财产的第一继承人,但种种限制使寡妻只有过渡继承权。在室女、归宗女、出嫁女和亲姑姊妹姪在一定条件下也有继承权,其继承地位和份额各不相同。赘婿等与户绝财产所有者同居的近亲也可继承部分遗产。户绝遗嘱继承仍未摆脱宗法关系的约束,但已具有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