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快讯
出 版 物:《中国邮政》 (China Post)
年 卷 期:2002年第11期
页 面:16-17页
学科分类: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2[经济学] 020205[经济学-产业经济学]
主 题:报刊亭 国际邮件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寄递业务 信件 邮政车辆
摘 要:为落实《信息产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邮政局关于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委托管理的通知》(国邮联[2001]629号)有关精神,信息产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邮政局就有关问题发出补充通知:一、经邮政部门委托。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办理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业务。但私人信函及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军机关的公文除外。二、在《通知》(629号文)下发前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经营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业务,可持《通知》要求的材料直接到所在地省级邮政部门或国家邮政局办理委托手续;所属各分支机构可直接持总公司(总部)已申办的《邮政委托书》和企业隶属关系证明,到所在地省级邮政部门领取《邮政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