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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之边界——兼评民法典草案三审稿第1145~1151条

A Study on the Boundary of the Application of Heritage Administrator System——With the Comments on the Article 1145-1151 of the Third Draft of the Civil Code

作     者:莫志 Mo Zhi

作者机构: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光华法学》 (Guanghua Law Review)

年 卷 期:2020年第1期

页      面:81-103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民法典继承编 遗产管理人 制度边界 概念扩张 遗嘱执行人 

摘      要:遗产管理人通过协调遗产处理以达到任何继承人单独行动所无法实现的遗产顺利分配的目的,其是民事继承法律发展中的重要制度。虽然我国现行《继承法》未有规定,但司法实践已经要求立法对其设立予以回应,并明确与遗嘱执行人的关系。遗产管理人的制度构建应以管理为核心,通过在立法上对行动宗旨、选任资格、行为限度以及适用情形予以必要的规定,从而确立制度的边界。为了遵循管理之内在要求,遗产管理人应当区别于遗嘱执行人,适用于无遗嘱或无继受人的情况,否则将会在民法典中出现其与后者概念的混淆,进而限制遗嘱信托的发展与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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