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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义务机关后置吸收原则的例外情形

作     者:杨杰 李萍 

作者机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版 物:《人民司法》 (People's Judicature)

年 卷 期:2020年第26期

页      面:36-38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赔偿义务机关 一审判决 审判程序 吸收原则 刑事处罚 例外情形 赔偿案件 实施主体 

摘      要:【裁判要旨】法院未判处被告人实刑,没有实施侵犯赔偿请求人人身权的二审无罪赔偿案件,即一审判决有罪,但免于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即使二审改判无罪,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不适用后置吸收原则,应以审判程序前一程序的实施主体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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