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背景下欺诈发行的罪与罚
Crime and Punishment of Fraudulent Issuance under Background of Registration System作者机构:华东政法大学
出 版 物:《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年 卷 期:2020年第35卷第5期
页 面:41-50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基 金:2016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互联网背景下金融犯罪的实证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项目编号:16BFX057
摘 要:在新《证券法》全面提高证券欺诈违法成本的背景下,提高欺诈发行法定刑的刑法修订已经呼之欲出。欺诈发行的侵害法益具有复合性,刑事责任是对欺诈发行零容忍的后盾力量,从而完善证券市场的立体追责体系以实现投资者保护目标。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是界定欺诈发行的前提条件,通过了解发行核准制和注册制的区别,理解理性投资人标准,理解欺诈的内涵和构成条件。由于发行注册制放宽了发行前端准入条件,更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要求。欺诈发行的认定形式重于实质,发行阶段实施了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财务造假行为即构成欺诈,发行人的财力状况良好不能否定欺诈发行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