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判例法中的权力分置原则
The Principle of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in Hong Kong SAR’s Common Law作者机构:香港大学法学院中国法中心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香港999077
出 版 物:《浙江社会科学》 (Zhejiang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20年第10期
页 面:54-66,157,158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香港在港英统治时期主要采用英国的普通法制度。1997年回归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被授予高度自治权,并保留了原有的普通法制度。香港特区法院适用普通法,将权力分置原则视为香港基本法的一个特点与法治原则之一。香港法院运用权力分置原则描述和规范香港特区内部各管治机构之间的关系,并作为法院对于其他管治机构适用不干预原则或司法谦抑的调节器。正如关于香港特区政治体制性质的政治论述所指出,特别行政区实行行政主导而非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但司法话语中的权力分置原则与三权分立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