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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当行政行为救济制度的完善

On Improvement of Administrative Remedy System for General Improper Administrative Behavior

作     者:张峰振 Zhang Fengzhen

作者机构: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出 版 物:《江西社会科学》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20年第40卷第8期

页      面:135-144,256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跨部门综合执法权配置与运行机制研究”(17BFX041)。 

主  题:不当行政行为 明显不当 一般不当 行政救济 《行政复议法》 

摘      要:《行政复议法》立法目的虽然包括防止和纠正所有的不当行政行为,但在救济方式上仅规定了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救济方式。行政诉讼仅救济明显不当行政行为。在救济主体上,一般不当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及其上级行政机关均有权为一般不当行为提供救济。在救济方式上,一般不当行政行为既可以借鉴现有的行政行为救济手段,也可以创设适合自己特点的救济方式,如确认不当、撤销后必须重作行政行为。我国修改《行政复议法》时,应增加规定一般不当行政行为的救济方式;制定《行政程序法》时,应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及其上级行政机关均有权依职权或依申请,对包括一般不当行政行为在内的所有瑕疵行政行为纠错或提供救济,同时应统一规定所有瑕疵行政行为的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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