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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应如何确定该应税劳务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作     者:钟税官 

出 版 物:《中国税务》 (China Taxation)

年 卷 期:2009年第11期

页      面:45-45页

学科分类: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20203[经济学-财政学(含∶税收学)] 

主  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应税劳务 营业税 公司 签订合同 提供劳务 合同签订 界定原则 

摘      要:钟税官: 我公司与境外一家公司签订合同为其提供劳务,合同签订日期为2008年,劳务发生地为境外。按照合同的约定,我公司该项境外劳务完成时间为2009年12月,劳务涉及款项除了部分预付款外,其他于劳务完成时一并结算。修订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境内应税劳务的界定原则由劳务发生地改为收入来源地。请问我公司2008年签订的这份境外劳务合同涉及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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