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质期不再是食品标准中强制规定的项目
作者机构: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
出 版 物:《市场监督管理》 (MARKET REGULATION)
年 卷 期:2020年第16期
页 面:44-45页
学科分类: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20201[经济学-国民经济学]
主 题:食品标签 投诉举报 预包装食品 《食品安全法》 强制规定 食品安全 诉讼纠纷 保质期
摘 要:《食品安全法》第67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且列举了标签应当标明的部分事项。同时,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预包装食品标签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由于食品标签涉及食品安全的情况较少,往往不能引起生产经营者的足够重视,导致当前食品标签方面的问题 瑕疵较多,从而产生了大量标签投诉举报和诉讼纠纷。本期栏目围绕食品标签选取了三篇文章,前两篇分别从食品标准是否必须设置保质期、能否缩短执行标准保质期的角度进行分析,第三篇对一起产品标准标识错误案件进行分析,希望能对食品标签类的投诉举报应对和监管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