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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tech可专利性初探——兼议《专利法》第2条修改

作     者:王嘉良 

作者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100088 

出 版 物:《法大研究生》 (Journal of Postgraduate.CUPL)

年 卷 期:2019年第2期

页      面:342-353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Fintech 可专利性 艾莉丝两步法 人工完成效果 

摘      要:技术是Fintech的第一属性,而在Fintech法律问题研究中,专利法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Fintech专利法问题研究中,Fintech可专利性是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本文结合我国司法案例和Fintech专利,否定了实践中关于Fintech专利是技术方案还是商业方案的讨论,并认为Fintech可专利性的关键在于其判断标准。本文在考察美国经验的基础上,借鉴艾莉丝两步法提出了对我国《专利法》第2条[1]的修改建议,即将该条款中的技术方案更改为技术方案以及与技术方案紧密相关的商业方案,并以人工完成的效果作为检验Fintech是否符合上述定义的实际操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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