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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联合惩戒及其形式合法性问题研究——以30份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为研究样本

On Joint Punishment for Dishonesty and Its Formal Legality:Taking 30 Cooperative Memoranda on Joint Punishment for Breach of Trust as Samples

作     者:杨晓丹 胡春辉 YANG Xiaodan;HU Chunhui

作者机构:福建农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福建福州350007 

出 版 物:《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 卷 期:2020年第25卷第4期

页      面:76-85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基  金:福建农林大学基金资助重点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的重要思想和探索实践”(KXSX18003) 福州市社科规划基金资助重点项目“推动‘诚信福州’建设研究”(2017FZB07)。 

主  题:失信联合惩戒 合作备忘录 形式合法性 行政协定 

摘      要:失信联合惩戒具有明显的行政性、行业性、社会性、市场性。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法律性质主要被界定为规范性文件或内部行政协定,但这两种界定都是不准确的;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法律性质应为广义上的行政协定,同时,其也是我国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这一行政协助的重要表现形式。失信联合惩戒在形式合法性领域中存在两个问题,即联合惩戒的形式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以及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并不具有授权的功能。为解决这两个问题,需加强社会信用立法,以法定的形式确认联合惩戒;同时,加强法律授权制度建设,确保惩戒措施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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