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企业不承担电报损失的赔偿责任
作者机构:辽宁省邮电管理局
出 版 物:《通信企业管理》 (C-Enterprise Management)
年 卷 期:1996年第11期
页 面:45-,44页
学科分类: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2[经济学] 020205[经济学-产业经济学]
主 题:电信企业 国际电信联盟 电信法规 不负赔偿责任 公众电信业务 格式合同 邮电部 电报 赔偿损失 基本原则
摘 要:电信企业不承担电报损失的赔偿责任马宁由于电信企业的过错造成电报失效,以致给用户造成的损失,电信企业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其争论由来已久。李平忠同志的《从一桩赔付案看修改〈发电须知〉的必要性》(刊载于《邮电企业管理》1996年第7期,以下简称李文),乃旧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