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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用语的遣词特色

作     者:郭雷 

作者机构: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基础教研室 

出 版 物:《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Journal of Guizhou Police Officer Vocational College)

年 卷 期:1995年第8卷第3期

页      面:35-36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法律用语 法律术语 大量使用 遣词 司法文书 贬义词 案情事实 被告人 诉讼参与人 故意伤害 

摘      要:研究法律用语的遣词特色,对于深入认识法律用语的特点,正确把握和运用法律用语,更加充分有效地发挥法律用语在法制建设和司法实践中的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试从七个方面对法律用语的遣词特色作具体分析.一、大量使用法律术语大量使用法律术语是法律用语在遣词方面最突出的特点.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中:“人民法院裁定不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短短的一句话中,就有“裁定、“撤诉、“原告、“传票、“传唤、“判决等许多术语.这些术语的作用,使有关的法律规定得到了极准确的表达.法律领域有许多特定的概念,每个概念都有特定的内涵和外延,如“人犯和“犯人,“拘留和“拘役、“裁定和“决定等等.这些概念之间是存在着严格区别的,绝不能有丝毫的混淆.否则就不能准确地表达有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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