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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

作     者:史燕来 

作者机构:吉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 副总督学、办公室主任 

出 版 物:《吉林教育》 (Jilin Education)

年 卷 期:2006年第11期

页      面:7-9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120403[管理学-教育经济与管理(可授管理学、教育学学位)] 

主  题:教育督导工作 教育督导机构 义务教育法 

摘      要: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这是在《教育法》“我国实行教育督导与各类学校评估制度规定的基础上,第一次在法律的层面对教育督导的机构性质、工作内容、督导结果处理等作出的明确规定,将教育督导制度进一步具体化,奠定了教育督导工作体系的基本框架,对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同时,《义务教育法》作为义务教育工作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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