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建设管理探讨
作者机构: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
出 版 物:《人民检察》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年 卷 期:2015年第18期
页 面:35-36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居住场所 建设管理 定居 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 诉讼规则 检察特色 人性化
摘 要: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指定的居所不能是“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指定的居所提出了应当符合的三项条件:一是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二是便于监视、管理;三是能够保证办案安全。江苏省镇江市检察院将上述三项条件进一步具体化为人性化、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等四项原则,并据此打造出具有鲜明检察特色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