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分的实务继受——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为分析对象
The Practical Reception of Discrimination between Verpflichtungsgeschft and Verfügungsgeschft作者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北京102400
出 版 物:《河北法学》 (Hebei Law Science)
年 卷 期:2015年第33卷第5期
页 面:144-154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在《物权法》颁布伊始,最高法院并没有严格按文义来理解《物权法》第15条,而是从中抽象出了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并将该条类推适用于整个物权变动领域。在随后数年的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对《物权法》第15条的理解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对区分原则的理解从法律事实的区分逐渐演化为法律行为的区分,最终完全接受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