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建设部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出 版 物:《水利水电工程造价》
年 卷 期:1996年第4期
页 面:6-7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造价工程师 执业资格制度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人事部 建设部 执业资格考试 专业技术人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职业资格证书 社会公共利益
摘 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人事部、劳动部关于《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1、借阅数量:每证可借书6册,期刊2册,团体读者证可借书刊300册。
2、借阅时间:个人借期为30天,每本书可续借1次,借期为30天;团体借期为90天。
3、归还地点:3楼服务台、自助借还设备、还书箱、各分馆
4、馆际互借:读者未能在本馆获取所需文献资料,可至参考咨询阅览室服务台填写《南通市图书馆馆际互借读者申请表》,根据馆际互借协议,我馆将为读者向其他馆代借文献。馆际互借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资料复印、邮寄费等),由读者个人承担。
5、服务电话
续借:59003605 59003606
咨询:81100100 5900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