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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案件该由基层人民法院再审吗?

作     者:吴家林 

作者机构: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 

出 版 物:《人大论坛》 

年 卷 期:2007年第12期

页      面:24-25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基层人民法院 抗诉案件 再审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 审判监督程序 法律效力 法律监督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但是,因立法上对由哪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规定不够明确,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因许多生效裁判是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故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抗诉后,就裁定指令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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