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税制改革目标模式的构思取向
作者机构:中南财大农经系
出 版 物:《广西社会科学》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年 卷 期:1995年第6期
页 面:16-19,100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20203[经济学-财政学(含∶税收学)]
主 题:农业增值税 农业税制改革 目标模式 我国农业 农产品 收益所得税 特产税 小规模纳税人 收购环节 征收对象
摘 要:一、我国目前农业税制运行中的弊端透视.1、税种性质及归属含混不清.据税收理论,若以课税对象的性质来划分,税收可分为流转税,收益所得税,资源财产税和行为目的税四种,严格来讲,我国农业税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类,有的学者将农业税归入收益所得税,但细加分析,便可知这种观点是很值得商榷的,因为收益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纯收益或所得,即是总收入中扣除各种成本费用及其它允许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而我国农业税在对农业生产所得的收益征税时.并未扣除为生产农产品而消耗的各种成本费用,因此这个收益额并非收益所得税征收对象的纯收益额.另外,农业税又不仅仅只对农民出售的部分农副产品(即流转额)征税,因此也不是规范意义上的流转税.农业特产税虽然在征收管理中以一种单独税种对待,但其实质应该是农业税,由于其要求在生产和收购环节同时征税,其税种归属较农业税本身更含混不清.2、滞后的农业税制与市场经济不合拍.我国农业税管理体制是确定土地级次,核定常年产量,多年一贯制.这一带有较浓“计划色彩管制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越来越不相适应,它的运行实施,导致了农业税与实际严重脱离,其突出表现为:一是计税面积与实际面积相差悬殊,其原因有三:其一,计税面积被压.以湖北省荆沙市荆州区为例(原江陵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