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京兆府杖杀——唐后期杖杀的活用与京兆府的角色
作者机构: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
出 版 物:《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年 卷 期:2019年第1期
页 面:175-202页
摘 要:在唐后期执行杖杀的案例中反复出现“付京兆府杖杀一句,由刑罚种类(“杖杀)、与之相应的执行根据(“付)及其执行主体(“京兆府)组成。京兆府审判管辖权的演变趋向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量事处分,即“专决权的扩大;二是“奏请科罪,即直接“申奏案件的增加,由此走向宋代的“小事则专决,大事则禀奏。在这一背景下,京兆府作为杖杀的“行决之司,被赋予了贯彻皇帝的“惩罚意志的功能。“付京兆府杖杀集中体现了新的刑罚种类、新的审判模式以及灵活、敏捷的行刑机构,这反映了唐后期刑罚体系的演变趋势——惩罚效果的最大化、执行程序的便捷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