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骑缝处不应加盖院印
作者机构: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出 版 物:《人民检察》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年 卷 期:2009年第2期
页 面:51-51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司法实践 工作人员 公众场合 刑事责任 介绍信 国徽
摘 要:司法实践中,有的工作人员在制作法律文书和开具介绍信时,在文书、介绍信的骑缝处加盖的是院印。笔者认为,这样做是不正确的。国徽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第十三条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