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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出 版 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年 卷 期:2003年第29期

页      面:4-8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出口加工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9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三年九月二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为了适应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新形势的需要,保障出口加工区的健康发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修改为:区内企业的加工产品和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等应复运出境。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区外时,由企业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后,按内销时的状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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