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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传播违法与犯罪的成立条件——基于行政法与刑法相关制度比较的视角

The Establishment Condition of Illegality and Crime of Spreading Rumor

作     者:罗斌 宋素红 

作者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媒体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媒体法研究中心 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出 版 物:《新闻与传播研究》 (Journalism & Communication)

年 卷 期:2020年第27卷第5期

页      面:21-40+126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50302[文学-传播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05[文学] 030602[法学-公安管理学] 0503[文学-新闻传播学] 0306[法学-公安学]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传播犯罪的趋势、类型及立法司法研究”(项目编号:19BXW08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主  题:谣言 虚假信息 符合性 违法性 有责性 

摘      要:法律意义上的谣言,是以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为主要内容、已被证伪的事实性信息,其在我国法律中逐渐为虚假信息替代。谣言传播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成立条件一致,其共同适用我国刑法学界主流观点即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在构成要件的要素方面,传播型寻衅滋事罪中的虚假信息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谣言没有限制,使得违法或犯罪成立的第一个条件过于宽松;在违法性即侵害后果方面,刑法要求实际侵害结果,行政执法中将谣言的危险、威胁认定为扰乱社会秩序;在最后一个关口即有责性条件上,有关行政法和刑法均明确要求故意要件。虽然谣言传播的法律制度需要改进,但只要严格依照法律,其违法或犯罪的成立依然会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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